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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医师多点执业意见出台

2015-02-04 14:02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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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2日,国家卫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经过一年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家医师多点执业文件终于出台。《意见》指出,通过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以期能够达到推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等。而且,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对于医师多点执业人事管理,《意见》规定,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医师协商确定。
        《意见》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科学合理地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对于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责任问题,《意见》指出,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的规定。文件指出,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简化注册流程,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帮助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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