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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基本功能被剥夺 即将沦为鸡肋

2015-09-06 12:09      责任编辑:王琪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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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基本功能被剥夺 即将沦为鸡肋

        真是一个多事之秋。全球股市遭遇动荡,经济危机的隐忧挥之不去,国内创业融资市场受其影响,O2O等产业迎来资本寒冬。与此同时,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并于近日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寒冬已经来临。

        不同之处在于,如果O2O的资本寒冬还可以归结为诸多不可控因素所导致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遭遇则全然是因为政策对“蛋糕”的“一刀切”所带来的直接结果。

        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征求意见稿,虽然都出现得十分及时,也为用户资金安全操碎了心,但却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过于偏向于银行。甚至有分析人士质疑,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是否是来自银行。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这一规定将对不少从事P2P资金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冲击,因为监管明确要求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尽管业内当前流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但这意味着,此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不能再为P2P平台进行存管。而很多主流的P2P平台也比较敏锐,很早前就探听到风向,早早就布局由银行托管资金。

        如果说《指导意见》只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部分业务经营权剥夺的话,征求意见稿已经影响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功能。更确切地说,受影响的不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包括各大电商平台,以及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广大用户。

        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用户获取成本。对大多数害怕麻烦的用户而言,未来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网络消费时,每日的累计消费金额总计不能超过5000元,每年则不能超过20万元,这势必波及各大电商平台。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意味着,一旦照此执行,以后用户将无法再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向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

         一旦上述限制最终坐实,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无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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