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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体产业股份转让的两点思考

2015-03-19 19:28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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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中体产业2014年8月22日晚发布公告,其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作出了说明如下:
        2006年12月11日,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我单位承诺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公司。
        201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第4号》)。为落实《指引第4号》要求,我单位积极探讨解决办法,由于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明确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没有在《指引第4号》规定期限内规范承诺。
        下一步我单位将在符合《指引第4号》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我单位所持中体产业公司全部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事项,转让股份收益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项工作三年内完成。
        风险提示: 上述承诺事项需经中体产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我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国有股权转让需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正如之前研究互联网彩票行业一样,我们对于体育产业的研究框架,依旧是自上而下,针对上述公告,我们主要有以下三点思考:
第一, 关于大股东及其资产的思考
        目前中体产业大股东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而非体育总局本身,我们之前整理过体育总局旗下资产梳理,其中很明确的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旗下资产主要就是上市公司中体产业,现任的控股股东的确没有符合条件的可注入的优质资产,但体育总局旗下优质资产众多(请见附录)。
第二, 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受让方的思考:
        我们是以国家法规条文入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21条明确规定: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在《指引第4号》中明确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受让方必须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法人;二,做出承诺的大股东当时承诺的事项应该在当时可行,不过如果现在已经不可行需要变更承诺,必须在大股东和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包括网络投票方式)。简要总结,法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股票市值和公司长期价值),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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