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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赦4类罪犯 此举意义重大

2015-08-25 19:34      责任编辑:章世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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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赦4类罪犯 此举意义重大

        在昨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代表提出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消息发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的讨论,哪些在押人员会被赦免,特赦这些服刑罪犯有什么意义?

        草案决定,为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之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威胁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草案也对四类罪犯进行了说明,给予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等四类罪犯特赦。

        其实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曾经发布过7次特赦令。在1959年12月首次特赦了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在1960年、1961年、1964年、1966年又特赦了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在1963特赦了战争罪犯、在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此次草案的颁布也说明了中国重启了时隔40年之久的特赦。

        重启特赦对中国的发展有着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特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从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我国开放、民主的大国形象,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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