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思界 > 互动 > 调研 > 社会 >

计生法草案新规定:16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

2015-12-22 18:37      责任编辑:李蕊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分享到:

计生法草案新规定:16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该修正案将于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计生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但据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某国企人力资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此外,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草案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还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草案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关键字: